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
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
粤发改价格〔2021〕17号
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(委)、财政局、水利(水务)局:
为规范我省水资源费收费政策,根据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水利部三部委《关 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 2013 〕 29 号), 以及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现就规范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、 湖泊、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,除法律、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水利部三部委联合规定的情形外,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,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。
二、计征方式。水力发电按照发电量计征;对港澳供水按照 协议或合同水价计征;其他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取用水 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。
三、水资源费属于国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,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减免收费、增加收费项目、扩大收费范围、调整征收标 准和坐收坐支。
四、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。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,一律以本通知为准。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, 按新政策执行。
附件: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

附件
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
| 水源 标准 取用水类别 | 地表水 | 地下水 | 备注 | ||||
|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| 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 | ||||||
| 超采区限采区 | 一般区域 | 超采区限采区 | 一般区域 | ||||
| 城乡生活取用水 | 0.20 | 2.00 | 1.00 | 0.50 | 0.25 | 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 程每立方米 0.02 元 | |
| 生产、经营取用水 | 0.20 | 4.00 | 2.00 | 1.00 | 0.50 | 采矿排水(疏干排水)按生产、经营 取用水的地下水标准执行;回收利用 的,按生产、经营取用水的地表水标 准执行 | |
| 核电、火力发电 贯流式冷却取用水 | 0.005 | 4.00 | 2.00 | 1.00 | 0.50 | 生物质能发电的火电厂减半征收 | |
| 水力发电 取用水 | 大中型 | 0.007 | / | / | / | / | |
| 小型 | 0.005 | ||||||
| 对香港、澳门供水 | 5% | / | / | / | / | ||
| 其它取用水 | 0.20 | 4.00 | 2.00 | 1.00 | 0.50 | ||
备注:1.地热水、矿泉水等纳入资源税管理的从其规定。
2.农业灌溉、牲畜家禽饲养、水产养殖、农药、化肥、农用薄膜生产取水征收标准为0。
3.对同时向城市和农村供水的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工程,自来水不同价的,按城市和农村用户实际用水量占比确定取水量,分别征收水资源费;
自来水同价的,对全部取水按城乡生活取用水征收水资源费。具体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。
4.城乡座活取水包括自来水生产取用水,生产、经营取用水包括工业、商业、服务业用水。
5.单位:表中水力发电的计征单位为元/千瓦时,对港澳供水的计征单位为协议或合同水价的百分比,其它计征单位均为元/立方米。